一九二一年五月二十日,柏林
中华民国、德意志国,愿将彼此之邦交恢复,解决两国间历史遗留问题,为此派定全权代表如左:
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特派颜惠庆
德意志国政府公使卜尔熙
两国全权代表将所奉之全权证书互相校阅,均属妥恰后,兹议定和平协定各条如左:
第一条
自本协定签字之日起,两国彼此间恢复邦交、通商之关系。
两国立即互派使节,设立领事馆。
第二条
德国声明对于中国申认1919年6月28日『威尔塞条约』第128条至134条所负之义务,并承认中国对于德国有权享用该约内他项条款所发生之权利及利益。
『威尔赛和约』中其它条款,中国视为有特别关系者,德国政府尊重中国政府之主张。
中国无意加入协约国对德赔偿委员会。
第三条
德国放弃1901年辛丑和约之利益、特权及赔款。
第四条
德国放弃1902年中国新税则协议,及1905、1912年关于黄埔之协议之利益、特权。
第五条
德国将山东之外的在华公产,除外交使领馆外,让与中国;唯北京使馆区内德产,不得辛丑列强同意,不能有所处置。
德国放弃北京使馆区内操场之产权予中国。
第六条
于庚子拳乱期间被德国掳去之天文仪器,归还予中国。
第七条
天津、汉口德租界归还予中国。
第八条
德国放弃欧战后在华德侨、德产遭捕获、没收、拘禁、遣返而发生之要求。
第九条
德国放弃广州沙面英租界、上海法租界内公产予英国、法国、中国政府。
第十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