外篇三、『中德协约』(第2页)
德国放弃在华领事裁判权,两国人民在彼国各遵所在国法律。
中国承诺保障在华德人司法诉讼之合法权益,德国亦保障在德华人之合法权益。
第十一条
德国放弃在华最惠国待遇,废止最惠国地位,德国商品入华遵守中国关税国定准则;中国以书面形式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歧视德国商人、商品。
第十二条
德国政府赔偿中国政府因拘禁德国军人与部分平民之俘虏收容费用。
德国以现金、中国铁路债票,赔偿中国战时损失,具体数额如左:
中国国币400万元
1908年津浦铁路借款债票801.92万元;
1910年津浦续铁路借款债票527.99万元;
1911年湖广铁路借款债票170.3309万元;
以上中签债票及到期息票1583.9910万元;
善后大借款到期息票916.0094万元;
中国政府所欠清理德侨财产款项及德商各种债务折合中国国币4055.2012万元;
合计国币8455.2084万元。
第十三条
井陉煤矿改为中德合办企业,并设立专门委员会管理与运营。德华银行留待日后商议。
第十四条
中国归还欧战前没收之德国私产,并保证将来在华德人投资、产业免被没收。
第十五条
本协定及其附件十五自双方互换批准书起生效,批准书在长安互换。
一九二一年五月二十日订于柏林,共两份,每份均以汉文、德文和法文书就。当双方就具体内容出现争议时,以法文文本为准。
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特派
颜惠庆(签字)
德意志国政府公使
卜尔熙(签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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