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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朝儒家理论的演进与“复古”(第1页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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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明朝后期的文人群体的现象,其实是不太正常的,这一时期妇女获得的额外让步和相对优势,很多也没有一直保持下去。但有了先例之后,即使出现波折,整体也会发生变化。比如文人群体对于夫妻之间,理想关系的构想,就一直在变化下去,直到清末的剧变。

    清朝初年,对于文化的管束更加严格,强调理学的正统性。清代理学家认为,只有六经、四子(孔子、曾子、子思、孟子)、周程张朱五夫子(周敦颐、二程、张载、朱熹),才是正经的学问,其他各部分都是没有必要的。有人还更进一步,认为程朱即孔孟,所以不需要在此之外继续开宗立派,著书立说,提出新的理论。

    这种观点理论上有利于朝廷对思想的控制,但实际上根本不可行。不但没有起到实际效果,反而削弱了理学自己的活力和生命力,导致清朝中期,汉宋之争的爆发和理学的衰落。

    明朝中后期开始,对于宋代儒学的反思和驳斥已经出现,其中一些思想,已经明显更接近于今人。明朝灭亡,给儒学带来了巨大的冲击,明末清初的学者,如顾炎武、王夫之等人,开始批判理学和心学,提出新的思想。其中一些一直影响到清末民国,乃至后来。(这个之前也讲过,不赘述了)

    清朝的严厉限制,产生了压制的效果,但并没有打断这个进程。大量士人转向训诂考据和古籍研究。到清朝中期,专注于考据的乾嘉学派兴盛起来。

    借助对于古代经文的研究和考证,士人继续进行着反对的工作,对理学各家的批判不但没有消失,反而愈演愈烈,形成了与“宋学”对立的“汉学”。

    汉学先驱惠栋认为“宋儒之祸,甚于秦火”,另一位大师戴震也提出,无论程、朱还是陆、王,都受到佛、道的影响,因此需要去更古老的时代,寻求真正的儒家理念。这其实又是经典的“托古”方法,借此与理学乃至背后的皇权,争夺对于道统的解释权。

    而这个过程中,礼教当然也是争论的话题之一。

    戴震在这方面的观点,实际上是明末的延续,认为妇人也能“节操比于丈夫”,夫妇之间地位应该对等,是朋友一样的关系。

    戴震推崇“贤妇”,质疑史、志文献中,对于“列女”的归类,认为列女传记应该包括各个类别。近世的史料,却只记录节烈妇女,鲜有记录贤妇,是对古人立意的违背,于礼不合。

    而即使官府旌表的节妇,也往往是有影响力的人家,真正需要救助的贫穷妇女,却得不到官府的表彰和救济。

    因此,他主张把重点转移到表彰贤妇,和救济那些生活贫困、真正需要官府支持的下层妇女。

    戴震对于理学颇多批判,以至认为“后儒以理杀人”。这些观点,就是他们与理学的直接对抗。

    乾嘉学派的代表人物钱大昕,继续发展这方面的理论。

    钱大昕治学严谨,主张“实事求是”、“无证不信”。对于历史人物,反对主观臆断、用强行构造的伦理观进行评价。

    钱大昕认为,当时“更有疏措大,辄以褒贬自任,强作聪明,妄生疻痏,不稽年代,不揆时势,强人以所难行,责人以所难受。陈义甚高,居心过刻”。主张“必知其人而论其世”,反对这种不管时代、不考证当时背景,自作聪明,强行褒贬古人的现象。

    对于人物和事件,也要全面了解,指出“后之评史者,大都未阅全史,偶举一节,而震而惊之,无异矮人观场也。”不了解历史全面情况,只抓住个别情节,动辄震惊。实则主观片面,犹如“矮人观场”之可笑。

    基于这种观念,钱大昕等人开始研究古籍。乾嘉学派擅长训诂考证,在研究过程中,考出不少生造和矛盾的地方。

    比如钱大昕就发现,“从一而终”和“七出”,理论依据是相互矛盾的。因此,他认为,结束婚姻关系是合情合理的行为,对男性和女性都有好处,应该“义合则留,不合则去”。

    进而言之,宋儒“戒寡妇之再嫁,以为饿死事小,失节事大”,这种判断并不合乎礼义。钱大昕因此质疑,“准之古礼,固有可去之义,亦何必束缚之,禁锢之,置之必死之地以为快乎?”

    而妇人再嫁的问题,也应该和评判历史人物一样,看具体的情况,再进行判断。有的妇人再嫁之后,相处融洽,成了“善妇”;有的妇人再嫁之后,却出了问题。所以不能认为再嫁本身不合理,而要看具体案例。单纯的“去而更嫁”,不能算失节。

    此外,钱大昕还发现,守贞概念出现的相当晚,最早的时候只有“四德”,其他基本都是后儒逐渐添加的。同时代另一位学者钱泳则直接总结说,“宋以前不以改嫁为非,宋以后则以改嫁为耻,皆讲道学者误之。”

    而钱大昕等人,在当时的学者中,只能算是中立或者说摇摆的一派。很多人的观点比他还激进。

    考据学家臧庸认为,“人生本乎天”,圣人看重人的生命,不会轻易让人死亡。宋儒认为守节高于生命,让无罪的普通人穷饿乃至身死,违背了圣人的本意,也与人情不合。

    扬州学派的代表人物汪中,认为守节和殉节,不见于经传,也不合乎先王政典。

    汪中尤其厌恶殉夫行为。他认为,“先王恶人之以死伤生,故为之丧礼,以节之。其有不胜丧而死者,礼之所不许也。其有以死为殉者,尤礼之所不许也。”圣王制定丧礼,是为了规范人们的行为,让人们合理地怀念与祭祀死者,要点在于防止“以死伤生”。殉夫的行为彻底违背了圣王的意图,是“非礼”的行为,应该受到抵制,即使有父母的命令和夫家的要求也要禁止。

    这些观点,是在当时背景下,对之前理论的进一步发展。同时,对妇女自由选择权和理论地位等权利的支持,其实也有利于士人自己的观点。

    我们之前多次提到,中国文化中的“对等”模式,这里其实也是一样。

    比如钱大昕指出,父子兄弟这种关系,基于血缘,是“以天合者”,所以“无所逃于天地之间”。而夫妻关系,基于婚姻,是“以人合者”。这种关系是后天人为确立的,所以“可制以去就之义”,没有必要在对方“不义”的情况下,还强求保持。

    而儒家的理念里,“三纲”是君臣、父子、夫妻,“五伦”是君臣、父子、兄弟、夫妇、朋友。

    父子关系的论述,要“复古”,回到战国乃至孔孟时期;夫妻关系的论述,也要“复古”,回到战国乃至孔孟时期;那么君臣关系,要不要复古呢?

    同时,大家也知道,父子、兄弟是血亲,而夫妇、朋友不是血亲。那么君臣关系是不是血亲呢?虽然长期以来大家喜欢把君主比作父亲,但大家也都知道,这同样和上文说的那些“默契”一样,是个“我们装作如此”的规则。那如果较起真来,君臣有没有血缘关系呢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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